日本特許廳(JPO)發出設計拒絕理由通知書(相當於核駁理由通知,Office Action)後,申請人須於指定期限內答覆。在外者(在日本國內無住所或居所之申請人)通常享有3個月之答覆期限。
該答覆期限得予延長。在審查階段,無須任何理由即可延長;即使逾越答覆期限,仍得申請2個月之期限屆滿後延長。惟兩種延長方式不得併用,因此最長答覆期限為5個月。
另一方面,在審判階段(即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最多僅得延長1個月,一旦逾越期限即無延長手段。
此外尚有完全不得延長之期限——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的請求期限。設計之該期限即使對在外者亦為3個月,與發明專利之處理不同,須特別留意。
本文以在日本提出設計專利申請之在外者為對象,整理答覆期限及延長之現行規定。
- 初始答覆期限:
審查階段與審判階段均為3個月 - 審查階段:
期限屆滿前延長:2個月,無須理由,2,100日圓
期限屆滿後延長:2個月,無須理由,7,200日圓
兩種延長方式不得併用 → 最長答覆期限5個月 - 審判階段:
期限屆滿前延長:最多1個月,2,100日圓
→ 最長答覆期限4個月
期限屆滿後不得延長 - 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的請求期限為3個月,即使對在外者亦不得延長
1. 一覽表
下表彙整在外者答覆期限延長之主要規定。
| 審查階段 | 審判階段 | |
|---|---|---|
| 初始答覆期限 | 3個月 | 3個月 |
| 期限屆滿前延長 | 2個月(僅1次) | 最多1個月 |
| 合理事由 | 不需要 | 無明文要件 |
| 期限屆滿後延長 | 可(2個月) | 不可 |
| 兩種延長之併用 | 不可 | — |
| 費用(期限內) | 2,100日圓 | 2,100日圓 |
| 費用(屆滿後) | 7,200日圓 | — |
| 最長答覆期限 | 5個月 | 4個月 |
概覽:在外者答覆期限延長規定(設計專利)
2. 設計專利申請之拒絕理由通知答覆期限
特許廳發出拒絕理由通知後,申請人須於審查官指定之期間內答覆。對於在外者,以下各種情形之初始答覆期限均為3個月。
| 通知之種類 | 初始答覆期限 |
|---|---|
| 審查階段之拒絕理由通知 (國內設計專利申請) |
3個月* |
| 拒絕通報 (依海牙制度之國際設計註冊申請) |
3個月 |
| 審判階段之拒絕理由通知 (提出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請求後) |
3個月* |
在外者之初始答覆期限
依方式審查便覽,於認定僅憑當地代理人即可完成文件製作之情形下,3個月將縮短為40日(審查階段依方式審查便覽04.10之2.(2),審判階段依方式審查便覽04.09之主要期間一覽表)。
該縮短僅適用於國內設計專利申請之拒絕理由通知,審查階段與審判階段均有可能適用。對於海牙申請之拒絕通報,於任何情形下均為3個月,不因該事由而縮短。
實務上,意見書之撰寫須有申請人之指示,故通常指定為3個月。惟請勿逕行認定為3個月,務必確認通知書上記載之期間。
3. 審查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
(僅1次)
(僅1次)
在審查階段,延長無須提供理由。
期限屆滿前之延長請求
於答覆期限屆滿前提交期間延長請求書,即可獲得2個月之延長。
- 延長期間:2個月
- 請求次數:僅1次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2,100日圓
- 最長答覆期限:5個月
請留意與發明專利之差異。發明專利得透過第2次請求追加延長1個月,而設計專利僅得請求1次,2個月為上限。
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請求(逾越期限時之救濟措施)
即使逾越答覆期限,在審查階段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 可請求期間:自初始答覆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2個月以內
- 延長期間:自初始答覆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2個月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7,200日圓
- 請求次數:僅1次
不得利用期限屆滿後延長之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利用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 已於期限屆滿前獲准延長。兩種延長方式不得併用。
- 已於初始期限內提交意見書。
該規定僅涉及意見書。補正書(修正文件)不屬此列,故若於初始期限內僅提交補正書而未提交意見書,仍得利用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該事項已向日本特許廳確認。
兩種延長方式之比較
由於兩種延長方式不得併用,須擇一使用。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合計均為5個月。惟費用不同,方式B高出3倍以上。實務上宜以初始3個月或透過期限內延長請求所確保之期間(方式A)為前提進行規劃,將方式B作為確有必要爭取更多時間時之備用方案。
| 方式A 僅期限內延長 |
方式B 僅期限屆滿後延長 |
|
|---|---|---|
| 初始答覆期限 | 3個月 | 3個月 |
| 期限屆滿前延長 | +2個月 | — |
| 期限屆滿後延長 | — | +2個月 |
| 最長答覆期限 | 5個月 | 5個月 |
| 費用 | 2,100日圓 | 7,200日圓 |
| 條件 | — | 初始期限內未提交延長請求及意見書 |
兩種延長方式之最長答覆期限相同
4. 審判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
於提出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請求後收到拒絕理由通知之情形,規定較審查階段更為嚴格。
審判便覽25-04以原則上不予認可延長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中拒絕理由通知及詢問(審尋)之指定期間為前提,對於設計專利及商標申請,規定僅限在外者得獲准最多1個月之延長。
- 延長期間:最多1個月
- 合理事由:審判便覽未將其規定為要件(發明專利則須具備取得對比實驗數據或翻譯審判程序文件之事由)
- 費用:2,100日圓
- 期限屆滿後延長:不可
- 最長答覆期限:4個月(3個月 + 最多1個月)
延長請求務須於指定期間屆滿前留有充分餘裕提交。一旦逾越期限即無延長手段,故審判階段之期限管理必須較審查階段嚴格得多。實際上限為4個月,其後並無救濟措施。
※ 期間延長請求費用(2,100日圓)之依據規定為日本設計法第67條第1項,審判便覽25-04亦引用該條作為期間延長請求書之費用規定。此外,延長請求書之提交處及記載事項請依通知書之記載及特許廳之指引辦理。
(參考)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請求期限不得延長
→
不得延長
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須自拒絕查定謄本送達日之翌日起3個月以內提出。該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得延長。特許廳亦不會依職權予以延長。
發明專利之情形,JPO對在外者依職權自動加算1個月,請求期限成為4個月,惟設計專利並無此項處理。
不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理由而逾越期限時,設有救濟規定(日本設計法第46條第2項)。惟其要件嚴格,並非得替代通常期限管理之手段。
5. 常見問題(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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