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JPO)發出拒絕理由通知書(相當於核駁理由通知,Office Action)後,在外者(在日本國內無住所或居所之申請人)通常享有3個月之答覆期限。
該答覆期限得予延長。在審查階段,無須任何理由即可延長最多3個月;在審判階段(即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亦可延長最多3個月,惟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即使逾越答覆期限,在審查階段仍得於一定條件下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惟須注意,審查階段與審判階段之延長條件有相當大的差異。本文以在外者為對象,就各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條件及費用加以整理。
- 審查階段:
最多可延長3個月(2次請求),無須理由,每次2,100日圓
期限屆滿後仍得申請延長——屆滿後2個月以內(費用51,000日圓) - 審判階段:
最多可延長3個月(3次請求),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
期限屆滿後不得延長 - 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拒絶査定不服審判)之請求期限(在外者為4個月)不得延長
1. 一覽表
下表彙整在外者答覆期限延長之主要規定。
| 審查階段 | 審判階段 | |
|---|---|---|
| 初始答覆期限 | 3個月 | 3個月 |
| 期限內延長 | 最多3個月(2次) | 最多3個月(3次) |
| 合理事由 | 不需要 | 需要 |
| 期限屆滿後延長 | 可(+2個月) | 不可 |
| 費用(期限內) | 2,100日圓/次 | 2,100日圓/次 |
| 費用(屆滿後) | 51,000日圓 | — |
| 最長答覆期限 | 6個月 | 6個月 |
概覽:在外者答覆期限延長規定
※ 利用期限屆滿後延長時,審查階段之最長答覆期限為5個月(3個月+2個月)
2. 審查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
(第1次)
+
+1個月
(第2次)
期限屆滿前之延長請求
在審查階段,無須提供任何理由即可延長答覆期限。延長架構如下:
- 第1次請求:+2個月
- 第2次請求:+1個月(追加)
- 最大延長期限:合計3個月(2次請求)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每次請求2,100日圓
- 2次請求得同時提交
在日本專利審查(審查階段)中,延長答覆期限無須提供理由,惟原則上須於期限屆滿前提交延長請求書。費用僅為每次請求2,100日圓,可作為確保案件分析、翻譯及意見書準備時間之有效手段加以積極運用。
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請求(逾越期限時之救濟措施)
即使逾越答覆期限,在審查階段仍得於一定條件下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 可請求期間:自初始答覆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2個月以內
- 延長期限:自初始答覆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2個月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51,000日圓
- 僅限1次
注意:以下情形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 已於期限屆滿前獲准延長(兩種延長方式不得併用)
- 已於初始答覆期限內提交意見書或補正書(修正文件)
51,000日圓之費用遠高於通常之延長費用。在實務上,該制度應視為逾越期限時之安全網。強烈建議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每次請求2,100日圓)。
最長答覆期限(審查階段)
| 延長類型 | 計算方式 | 最長期限 |
|---|---|---|
| 期限內延長時 | 3個月 + 3個月 | 6個月 |
| 期限屆滿後延長時 | 3個月 + 2個月 | 5個月 |
3. 審判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
+
+1個月
+
+1個月
(最多3次 = 3個月)
(2) 審判程序文件之翻譯——最多3次,對在外者而言實務上最具實用性
在審判階段(含審判請求後之前置審查期間)亦得申請延長答覆期限,惟其條件較審查階段更為嚴格。
期限屆滿前之延長請求
在審判階段(含審判請求後之前置審查期間),延長請求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獲認可之事由僅限以下2種:
- (1) 取得與引用文獻所記載發明之對比實驗數據(最多1次)
- (2) 翻譯審判程序文件(最多3次)
對在外者而言,(2)「翻譯」在實務上適用範圍較廣,較便於利用。每次請求可延長1個月,費用為每次請求2,100日圓。最大延長期限為3個月(3次)。
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請求
在審判階段,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期限管理須格外謹慎。
最長答覆期限(審判階段)
3個月 + 3個月 = 最長6個月(以獲認可之事由為前提)。
(參考)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請求期限不得延長
+
+1個月
(依職權延長,自動賦予)
=
4個月
對於在外者,JPO於法定期限3個月之基礎上依職權自動加算1個月,請求期限合計為4個月(自拒絕查定謄本送達日翌日起算)。不得再進一步延長,且無須另行申請。
4. 審查階段與審判階段之比較
在審查階段,延長手續相當簡便——僅須於期限內提交延長請求書,無須任何理由即可獲得最多3個月之額外時間。此為確保案件分析、對比實驗資料蒐集及意見書準備時間之有效手段。
在審判階段,延長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且無期限屆滿後之救濟措施。對審判階段之拒絕理由通知,必須進行更為嚴格之期限管理。
5. 早期審查、超級早期審查、早期審理與答覆期限延長
如案件屬於早期審查等加速程序之對象,申請延長可能導致加速處理資格之喪失。
| 制度 | 申請延長時之影響 |
|---|---|
| 早期審查 | 維持早期審查對象資格,惟JPO要求儘量克制延長請求 |
| 超級早期審查 | 一旦申請延長,即不再作為超級早期審查案件處理 |
| 早期審理(審判階段) | 改按通常案件處理 |
6. 常見問題(FAQ)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係基於撰寫時有效之法律法規及日本特許廳之實務運用。雖已盡力確保資訊正確,惟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保證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涉及具體案件,敬請諮詢具有資格之專利師或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