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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拒絕理由通知之答覆期限及延長指南(在外者適用)

發明專利 日本

2026.08.12

坪 龍志

日本特許廳(JPO)發出拒絕理由通知書(相當於核駁理由通知,Office Action)後,在外者(在日本國內無住所或居所之申請人)通常享有3個月之答覆期限

該答覆期限得予延長。在審查階段,無須任何理由即可延長最多3個月;在審判階段(即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亦可延長最多3個月,惟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即使逾越答覆期限,在審查階段仍得於一定條件下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惟須注意,審查階段與審判階段之延長條件有相當大的差異。本文以在外者為對象,就各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條件及費用加以整理。

💡 要點概覽

  • 審查階段
    最多可延長3個月(2次請求),無須理由,每次2,100日圓
    期限屆滿後仍得申請延長——屆滿後2個月以內(費用51,000日圓)
  • 審判階段
    最多可延長3個月(3次請求),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
    期限屆滿後不得延長
  • 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拒絶査定不服審判)之請求期限(在外者為4個月)不得延長

1. 一覽表

下表彙整在外者答覆期限延長之主要規定。

審查階段 審判階段
初始答覆期限 3個月 3個月
期限內延長 最多3個月(2次) 最多3個月(3次)
合理事由 不需要 需要
期限屆滿後延長 可(+2個月) 不可
費用(期限內) 2,100日圓/次 2,100日圓/次
費用(屆滿後) 51,000日圓
最長答覆期限 6個月 6個月

概覽:在外者答覆期限延長規定

※ 利用期限屆滿後延長時,審查階段之最長答覆期限為5個月(3個月+2個月)

2. 審查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

審查階段:拒絕理由通知答覆期限延長
期限屆滿延長
+2個月
(第1次)
+
+1個月
(第2次)

無須理由2,100日圓/次可同時提交
期限屆滿延長
+2個月

無須理由51,000日圓
* 如已於期限內獲准延長,或已於初始期限內提交意見書等,則不得利用

期限屆滿前之延長請求

在審查階段,無須提供任何理由即可延長答覆期限。延長架構如下:

📌 期限屆滿前之延長請求(在外者)
  • 第1次請求:+2個月
  • 第2次請求:+1個月(追加)
  • 最大延長期限:合計3個月(2次請求)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每次請求2,100日圓
  • 2次請求得同時提交

在日本專利審查(審查階段)中,延長答覆期限無須提供理由,惟原則上須於期限屆滿前提交延長請求書。費用僅為每次請求2,100日圓,可作為確保案件分析、翻譯及意見書準備時間之有效手段加以積極運用。

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請求(逾越期限時之救濟措施)

即使逾越答覆期限,在審查階段仍得於一定條件下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 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請求(在外者)
  • 可請求期間:自初始答覆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2個月以內
  • 延長期限:自初始答覆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2個月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51,000日圓
  • 僅限1次

注意:以下情形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 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延長之情形
  • 已於期限屆滿前獲准延長(兩種延長方式不得併用)
  • 已於初始答覆期限內提交意見書或補正書(修正文件)

51,000日圓之費用遠高於通常之延長費用。在實務上,該制度應視為逾越期限時之安全網。強烈建議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每次請求2,100日圓)。

最長答覆期限(審查階段)

延長類型 計算方式 最長期限
期限內延長時 3個月 + 3個月 6個月
期限屆滿後延長時 3個月 + 2個月 5個月

3. 審判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

審判階段:拒絕理由通知答覆期限延長
期限屆滿延長
+1個月
+
+1個月
+
+1個月
(最多3次 = 3個月)

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2,100日圓/次
(1) 對比實驗——最多1次
(2) 審判程序文件之翻譯——最多3次,對在外者而言實務上最具實用性
期限屆滿延長
不得延長

在審判階段(含審判請求後之前置審查期間)亦得申請延長答覆期限,惟其條件較審查階段更為嚴格

期限屆滿前之延長請求

在審判階段(含審判請求後之前置審查期間),延長請求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獲認可之事由僅限以下2種:

📌 獲認可之事由(審判階段)
  • (1) 取得與引用文獻所記載發明之對比實驗數據(最多1次)
  • (2) 翻譯審判程序文件(最多3次)

對在外者而言,(2)「翻譯」在實務上適用範圍較廣,較便於利用。每次請求可延長1個月,費用為每次請求2,100日圓。最大延長期限為3個月(3次)。

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請求

在審判階段,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期限管理須格外謹慎。

最長答覆期限(審判階段)

3個月 + 3個月 = 最長6個月(以獲認可之事由為前提)。

(參考)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請求期限不得延長

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請求期限
請求期限
3個月
+
+1個月
(依職權延長,自動賦予)
=
4個月

不得再延長無須另行手續(自動)

對於在外者,JPO於法定期限3個月之基礎上依職權自動加算1個月,請求期限合計為4個月(自拒絕查定謄本送達日翌日起算)。不得再進一步延長,且無須另行申請。

4. 審查階段與審判階段之比較

審查階段,延長手續相當簡便——僅須於期限內提交延長請求書,無須任何理由即可獲得最多3個月之額外時間。此為確保案件分析、對比實驗資料蒐集及意見書準備時間之有效手段

審判階段,延長須提出獲認可之事由,且無期限屆滿後之救濟措施。對審判階段之拒絕理由通知,必須進行更為嚴格之期限管理

5. 早期審查、超級早期審查、早期審理與答覆期限延長

如案件屬於早期審查等加速程序之對象,申請延長可能導致加速處理資格之喪失。

制度 申請延長時之影響
早期審查 維持早期審查對象資格,惟JPO要求儘量克制延長請求
超級早期審查 一旦申請延長,即不再作為超級早期審查案件處理
早期審理(審判階段) 改按通常案件處理

6. 常見問題(FAQ)

Q1. 在外者收到拒絕理由通知後之答覆期限為多長?
審查階段及審判階段之初始答覆期限均為3個月。
Q2. 審查階段之答覆期限最多可延長多久?
透過期限內延長請求,最多可延長3個月(2次請求:第1次+2個月,第2次+1個月)。無須提供理由。加上初始3個月,最長答覆期限為6個月
Q3. 審判階段延長所須之「獲認可之事由」為何?
獲認可之事由有2種:(1) 取得與引用文獻所記載發明之對比實驗數據,(2) 翻譯審判程序文件。對在外者而言,(2)「翻譯」在實務上更具實用性、適用範圍亦較廣
Q4. 若逾越答覆期限將如何?
僅在審查階段,自初始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2個月以內提出請求,即可獲得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費用:51,000日圓)。惟如已於期限內獲准延長,則不得利用。審判階段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Q5. 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的請求期限可否延長?
對於在外者,JPO依職權自動加算1個月,請求期限合計為4個月。不得再進一步延長。
Q6. 在日本延長專利拒絕理由通知答覆期限之費用為何?
期限內延長請求之費用在審查階段及審判階段均為每次請求2,100日圓。期限屆滿後延長(僅審查階段可用)之費用為51,000日圓
Q7. 審判階段亦可延長答覆期限嗎?
可以。審判階段最多可延長3個月(每次請求1個月,最多3次)。惟須載明翻譯審判程序文件等獲認可之事由。期限屆滿後之延長不被認可。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係基於撰寫時有效之法律法規及日本特許廳之實務運用。雖已盡力確保資訊正確,惟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保證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涉及具體案件,敬請諮詢具有資格之專利師或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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