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SK專利事務所的知識產權教室(IP Hack ®)】法解說 Claim #4 實用新型制度的定義、目的、保護對象及與發明專利制度的區別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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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制度:定義、目的、保護對象及與發明專利制度的區別
實用新型制度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與發明專利制度並列,旨在快速且便利地保護關於物品形狀、結構和組合的改進(構思)。它主要適用於那些在日常生活或工業領域有實用價值的小規模創新,而這些創新可能難以通過發明專利制度獲得保護。該制度的一大特點是,無需實質審查即可獲得權利。
本文將詳細解析實用新型制度的目的、保護對象及與發明專利制度的區別。
實用新型制度的目的
實用新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物品的形狀、結構或組合方面的改進(構思),並促進其利用,以推動產業發展。
發明專利制度側重於保護具有突破性的技術或方法,而實用新型制度則專註於日常生活和工業領域中的小規模改良和創新,專門用於保護所謂的“小發明”。
1994年的制度修訂後,采用了“無實質審查制度”,即只要申請符合形式要求,就無需進行實質性審查即可授予權利。這一調整縮短了權利獲得的時間,使得申請人能夠更快地在市場上應用其創新成果。
為了防止權利濫用並避免對第三方造成意外的不利益,在行使實用新型權利時,必須出示《實用新型技術評價報告》。該報告由專利局進行技術評估,旨在判斷權利的有效性和技術水平,以確保權利行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這種限制機制有效防止了惡意訴訟和不合理的權利主張,從而保障了知識產權體系的公平性。此外,1994年之後的法律修訂進壹步延長了實用新型權利的存續期限,使得權利人能夠長期享受其創新成果。
相比於發明專利制度,實用新型制度的申請流程更加簡易,成本較低,因此對中小企業和個人發明者非常有利。特別是對於產品的具體改良以及提高日常生活便利性的技術,實用新型制度能夠快速實現權利化,加速創新成果的市場應用,進而促進產業和社會發展。 為了構建靈活的知識產權戰略,需要根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內容,恰當地區分使用專利和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制度的保護對象
實用新型制度的保護對象,根據實用新型法,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作”,並且僅限於產業上可利用的“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組合相關的設計”。 這里所說的“設計”,指的是關於物品的具體形狀、構造或者它們的組合的創新。基於這個定義,實用新型制度重視特定的物品的技術特征並以此確定保護對象。
但是,不屬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組合”的事項將不被納入保護範圍。具體例子如下:
關於方法的構思……例如制造工藝和技術訣竅等
關於組合物的構思……例如與化學物質和混合物相關的創新等
化學物質本身……例如特定的分子結構和化學合成技術等
不具有一定形狀的物質……例如液體和粉末狀物質(例:液體壓載物、防滑顆粒)等
動植物品種……例如新開發的植物和動物品種等
計算機程序本身……程序本身不是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但包含該程序的具體裝置或系統可能成為保護對象
由此可見,實用新型制度是以物品為重點的制度,並不像專利制度那樣保護範圍廣泛的技術和方法。
實用新型制度與發明專利制度的區別
實用新型制度與發明專利制度的區別如下:
項目 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
保護對象 產品、方法以及制造產品的方法的發明 僅限於物品的設計
實體審查 審查官進行審查 無審查
權利的存續期間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0
權利化成本 高 低
權利行使 可以隨時在法院行使權利 需提示技術評價報告並警告後才可以進行權利行使
申請件數 年均約30萬件 年均約5千件以下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都是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制度,但在保護對象、手續、權利行使等
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建議咨詢專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制度並加以利用。
總結
實用新型制度是為了迅速保護與物品的形狀、構造及組合相關的創新而設立的制度。與
發明專利制度不同,它采用無審查主義,以成本和手續簡便為特點,適合中小企業和個
人發明者。
然而,其保護對象僅限於物品,並且權利行使需要提示技術評價報告等,存在特定的限制。
根據發明的內容和目的,適當地區分使用專利和實用新型,能夠構建有效的知識產權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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