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JPO)發出商標拒絕理由通知書(相當於核駁理由通知,Office Action)後,申請人須於指定期限內答覆。在外者(在日本國內無住所或居所之申請人)通常享有3個月之答覆期限。依馬德里議定書指定日本之國際商標註冊申請,其臨時拒絕通報亦為3個月。
該答覆期限得予延長。在審查階段,無須任何理由即可延長;且作為日本商標實務之一大特色,兩種不同之延長方式得予併用。合計最多得延長3個月(1個月 + 2個月),因此最長答覆期限為6個月。
另一方面,在審判階段(即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縱無須理由亦僅得延長1個月,一旦逾越期限即無延長手段。
此外尚有完全不得延長之期限——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的請求期限。
本文以在日本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在外者為對象,整理答覆期限及延長之現行規定。
- 初始答覆期限:
審查階段與審判階段均為3個月 - 審查階段:
期限屆滿前延長:1個月,無須理由,2,100日圓
期限屆滿後延長:2個月,無須理由,4,200日圓
兩種延長方式得予併用 → 最長答覆期限6個月 - 審判階段:
期限屆滿前延長:僅1個月,無須理由,2,100日圓
→ 最長答覆期限4個月
期限屆滿後不得延長 - 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的請求期限為3個月,即使對在外者亦不得延長
1. 一覽表
下表彙整在外者答覆期限延長之主要規定。
| 審查階段 | 審判階段 | |
|---|---|---|
| 初始答覆期限 | 3個月 | 3個月 |
| 期限屆滿前延長 | 1個月(僅1次) | 1個月(僅1次) |
| 合理事由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期限屆滿後延長 | 可(2個月) | 不可 |
| 兩種延長之併用 | 可 | — |
| 費用(期限內) | 2,100日圓 | 2,100日圓 |
| 費用(屆滿後) | 4,200日圓 | — |
| 最長答覆期限 | 6個月 | 4個月 |
概覽:在外者答覆期限延長規定(商標)
2. 商標拒絕理由通知之答覆期限
特許廳發出拒絕理由通知後,申請人須於審查官指定之期間內答覆。對於在外者,以下各種情形之初始答覆期限均為3個月。
| 通知之種類 | 初始答覆期限 |
|---|---|
| 審查階段之拒絕理由通知 (國內商標註冊申請) |
3個月* |
| 臨時拒絕通報 (依馬德里議定書之國際商標註冊申請) |
3個月 |
| 審判階段之拒絕理由通知 (提出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請求後) |
3個月* |
在外者之初始答覆期限
依方式審查便覽04.10之2.(2)及方式審查便覽04.09之主要期間一覽表,於認定僅憑當地代理人即可完成文件製作之情形下,3個月將縮短為40日。
該縮短僅適用於國內商標註冊申請之拒絕理由通知,審查階段與審判階段均有可能適用。對於馬德里議定書申請之臨時拒絕通報,於任何情形下均為3個月,不因該事由而縮短。
實務上,意見書之撰寫須有申請人之指示,故通常指定為3個月。惟請勿逕行認定為3個月,務必確認通知書上記載之期間。
3. 審查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
(僅1次)
(僅1次)
(1個月 + 2個月)
在審查階段,延長無須提供理由。在外者與日本國內申請人適用相同規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之臨時拒絕通報亦同。
期限屆滿前之延長請求
於答覆期限屆滿前提交期間延長請求書,即可獲得1個月之延長。
- 延長期間:1個月
- 請求次數:僅1次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2,100日圓
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請求(Late-filing extension)
即使逾越答覆期限,於審查階段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 得請求期間:自答覆期限屆滿日次日起2個月以內
- 延長期間:自答覆期限屆滿日次日起2個月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4,200日圓
- 請求次數:僅1次
不得利用期限屆滿後延長之情形
對於2022年1月1日以後發出之通知,以下情形不得利用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 已於初始答覆期限內提交意見書
- 已獲准1個月延長之情形下,已於延長後之答覆期限內提交意見書
該規定僅涉及意見書。發明專利之情形,提交意見書或補正書均構成期限屆滿後延長之限制事由,惟商標僅以意見書為限制事由,不包含補正書(修正文件)。因此,若於答覆期限內未提交意見書而僅提交手續補正書,仍得請求期限屆滿後之延長。該事項業已向日本特許廳確認。
三種延長方式之比較
於日本商標實務中,期限屆滿前延長與期限屆滿後延長得予併用。因此於審查階段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
實務上,宜以4個月之答覆期限(方式A)為前提進行規劃,將方式C作為確有必要爭取更多時間時之備案。
| 方式A 僅期限內延長 |
方式B 僅屆滿後延長 |
方式C 兩者併用 |
|
|---|---|---|---|
| 初始答覆期限 | 3個月 | 3個月 | 3個月 |
| 期限屆滿前延長 | +1個月 | — | +1個月 |
| 期限屆滿後延長 | — | +2個月 | +2個月 |
| 最長答覆期限 | 4個月 | 5個月 | 6個月 |
| 費用合計 | 2,100日圓 | 4,200日圓 | 6,300日圓 |
| 條件 | — | 期限內未提交意見書 | 初始期限及延長後期限內均未提交意見書 |
審查階段之三種延長方式
4. 審判階段之答覆期限延長
(最多)
於提出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請求後收到拒絕理由通知之情形,規定較審查階段更為嚴格。
- 延長期間:最多1個月
- 合理事由:不需要
- 費用:2,100日圓
- 期限屆滿後延長:不可
- 最長答覆期限:4個月(3個月 + 1個月)
由於一旦逾越期限即無延長手段,審判階段之期限管理必須較審查階段嚴格許多。實際上限為4個月,其後並無通常得利用之期限延長手段。
據向日本特許廳(JPO)確認,以下兩點亦值得注意。第一,在外者請求1個月延長者,原則上依請求准予1個月。第二,期間延長請求書之「請求內容」欄無須特別記載,任意註明在外者身分亦無妨。
(參考)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程序——請求期限不得延長
→
不得延長
對拒絕查定不服之審判須自拒絕查定謄本送達日次日起3個月以內提出。該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得延長。特許廳亦不會依職權予以延長。
不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逾越期限時,設有救濟規定(商標法第44條第2項)。惟其要件嚴格,並非得替代通常期限管理之手段。
5. 常見問題(FAQ)
審判階段不得申請期限屆滿後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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