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訂正」程序中的同意要求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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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維護專利權時,主要有兩種「訂正」程序需要考慮。一種是作為防禦手段,在專利異議申報或無效審判中提出的「訂正請求」。另一種則是專利權人在專利註冊後,為了修正缺陷或刪減申請專利範圍而主動發起的「訂正審判」。
在這些程序中,雖然審查新穎性與進步性等技術性專利要件至關重要,但同時也必須密切注意「程序性」的「同意」手續。
若忽略同意程序,不僅可能導致日本特許廳(JPO)駁回訂正程序,還可能引發未來的法律糾紛,甚至面臨專利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風險。
💡 本文重點
- 已登記之專屬實施權人及質權人: 根據日本《專利法》第127條及相關條文之法定要求,必須事先獲得其同意。
- 通常實施權人: 根據第127條規定,在特許廳的手續中不再是法定要求,但根據授權合約之約定,仍可能負有相關義務。
- 行動建議: 在辦理手續前,請務必同時核查**「專利登記簿」(以確認法定權利人)及「授權合約」**(以確認合約義務)。
相關條文:
- 訂正審判: 直接適用日本《專利法》第127條。
- 專利異議申報期間之訂正請求: 適用日本《專利法》第120條之五第9款;該款規定準用第127條。
- 無效審判期間之訂正請求: 適用日本《專利法》第134條之二第9款;該款規定準用第12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