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许厅(JPO)发出商标拒绝理由通知书(Office Action)后,申请人须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在外者(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居所的申请人)原则上享有3个月的答复期限。依马德里议定书指定日本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其临时拒绝通报同样为3个月。
该答复期限可以延长。在审查阶段,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延长;且作为日本商标实务的一大特点,两种不同的延长方式可以并用。合计最多可延长3个月(1个月 + 2个月),因此最长答复期限为6个月。
另一方面,在审判阶段(即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无需理由亦仅可延长1个月,一旦错过期限便无延长手段。
此外还有完全不可延长的期限——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的请求期限。
本文面向在日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外者,梳理答复期限及延长的现行规定。
- 初始答复期限:
审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均为3个月 - 审查阶段:
期限届满前延长:1个月,无需理由,2,100日元
期限届满后延长:2个月,无需理由,4,200日元
两种延长方式可以并用 → 最长答复期限6个月 - 审判阶段:
期限届满前延长:仅1个月,无需理由,2,100日元
→ 最长答复期限4个月
期限届满后不可延长 - 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的请求期限为3个月,即使对在外者也不可延长
1. 一览表
下表汇总了在外者答复期限延长的主要规定。
| 审查阶段 | 审判阶段 | |
|---|---|---|
| 初始答复期限 | 3个月 | 3个月 |
| 期限届满前延长 | 1个月(仅1次) | 1个月(仅1次) |
| 合理理由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期限届满后延长 | 可(2个月) | 不可 |
| 两种延长的并用 | 可 | — |
| 费用(期限内) | 2,100日元 | 2,100日元 |
| 费用(届满后) | 4,200日元 | — |
| 最长答复期限 | 6个月 | 4个月 |
概览:在外者答复期限延长规定(商标)
2. 商标拒绝理由通知的答复期限
特许厅发出拒绝理由通知后,申请人须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间内答复。对于在外者,以下各种情形的初始答复期限均为3个月。
| 通知的种类 | 初始答复期限 |
|---|---|
| 审查阶段的拒绝理由通知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 |
3个月* |
| 临时拒绝通报 (依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
3个月 |
| 审判阶段的拒绝理由通知 (提出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后) |
3个月* |
在外者的初始答复期限
根据形式审查便览04.10之2.(2)及形式审查便览04.09之主要期间一览表,在认定仅凭当地代理人即可完成文件制作的情形下,3个月将缩短为40天。
该缩短仅适用于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拒绝理由通知,审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均有可能适用。对于马德里议定书申请的临时拒绝通报,在任何情形下均为3个月,不因该事由而缩短。
实务上,意见书的撰写需要申请人的指示,因此通常指定为3个月。但请勿径行认定为3个月,务必确认通知书上记载的期间。
3. 审查阶段的答复期限延长
(仅1次)
(仅1次)
(1个月 + 2个月)
在审查阶段,延长无需提供理由。在外者与日本国内申请人适用相同规定,马德里议定书申请的临时拒绝通报亦同。
期限届满前的延长请求
在答复期限届满前提交期间延长请求书,即可获得1个月的延长。
- 延长期间:1个月
- 请求次数:仅1次
- 合理理由:不需要
- 费用:2,100日元
期限届满后的延长请求(Late-filing extension)
即使错过答复期限,在审查阶段仍可申请期限届满后的延长。
- 可请求期间:自答复期限届满日次日起2个月以内
- 延长期间:自答复期限届满日次日起2个月
- 合理理由:不需要
- 费用:4,200日元
- 请求次数:仅1次
不可利用期限届满后延长的情形
对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通知,以下情形不可利用期限届满后的延长。
- 已在初始答复期限内提交意见书
- 已获准1个月延长的情形下,已在延长后的答复期限内提交意见书
该规定仅涉及意见书。发明专利的情形,提交意见书或补正书均构成期限届满后延长的限制事由,但商标仅以意见书为限制事由,不包含补正书(修改文件)。因此,若在答复期限内未提交意见书而仅提交了手续补正书,仍可请求期限届满后的延长。该事项已向日本特许厅确认。
三种延长方式的比较
在日本商标实务中,期限届满前延长与期限届满后延长可以并用。因此在审查阶段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实务上,宜以4个月的答复期限(方式A)为前提进行规划,将方式C作为确实需要更多时间时的备用方案。
| 方式A 仅期限内延长 |
方式B 仅届满后延长 |
方式C 两者并用 |
|
|---|---|---|---|
| 初始答复期限 | 3个月 | 3个月 | 3个月 |
| 期限届满前延长 | +1个月 | — | +1个月 |
| 期限届满后延长 | — | +2个月 | +2个月 |
| 最长答复期限 | 4个月 | 5个月 | 6个月 |
| 费用合计 | 2,100日元 | 4,200日元 | 6,300日元 |
| 条件 | — | 期限内未提交意见书 | 初始期限及延长后期限内均未提交意见书 |
审查阶段的三种延长方式
4. 审判阶段的答复期限延长
(最多)
在提出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后收到拒绝理由通知的情形,规定较审查阶段更为严格。
- 延长期间:最多1个月
- 合理理由:不需要
- 费用:2,100日元
- 期限届满后延长:不可
- 最长答复期限:4个月(3个月 + 1个月)
由于一旦错过期限便无延长手段,审判阶段的期限管理必须比审查阶段严格得多。实际上限为4个月,此后并无通常可利用的期限延长手段。
据向日本特许厅(JPO)确认,还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在外者请求1个月延长的,原则上按请求获准1个月。第二,期间延长请求书的”请求内容”栏无需特别记载,任意注明在外者身份亦无妨。
(参考)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请求期限不可延长
→
不可延长
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须自驳回决定副本送达日次日起3个月以内提出。该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可延长。特许厅亦不会依职权予以延长。
不过,因不可归责于己的理由而错过期限时,设有救济规定(商标法第44条第2项)。惟其要件严格,并非可替代通常期限管理的手段。
5. 常见问题(FAQ)
审判阶段不可申请期限届满后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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