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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拒绝理由通知的答复期限及延长指南(在外者适用)

商标 日本

2026.09.02

坪 龍志

日本特许厅(JPO)发出商标拒绝理由通知书(Office Action)后,申请人须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在外者(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居所的申请人)原则上享有3个月的答复期限。依马德里议定书指定日本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其临时拒绝通报同样为3个月。

该答复期限可以延长。在审查阶段,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延长;且作为日本商标实务的一大特点,两种不同的延长方式可以并用。合计最多可延长3个月(1个月 + 2个月),因此最长答复期限为6个月。

另一方面,在审判阶段(即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无需理由亦仅可延长1个月,一旦错过期限便无延长手段。

此外还有完全不可延长的期限——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的请求期限。

本文面向在日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外者,梳理答复期限及延长的现行规定。

💡 要点概览

  • 初始答复期限
     审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均为3个月
  • 审查阶段
     期限届满前延长:1个月,无需理由,2,100日元
     期限届满后延长:2个月,无需理由,4,200日元
    两种延长方式可以并用 → 最长答复期限6个月
  • 审判阶段
     期限届满前延长:仅1个月,无需理由,2,100日元
     → 最长答复期限4个月
    期限届满后不可延长
  • 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的请求期限为3个月,即使对在外者也不可延长

1. 一览表

下表汇总了在外者答复期限延长的主要规定。

审查阶段 审判阶段
初始答复期限 3个月 3个月
期限届满前延长 1个月(仅1次) 1个月(仅1次)
合理理由 不需要 不需要
期限届满后延长 可(2个月) 不可
两种延长的并用
费用(期限内) 2,100日元 2,100日元
费用(届满后) 4,200日元
最长答复期限 6个月 4个月

概览:在外者答复期限延长规定(商标)

2. 商标拒绝理由通知的答复期限

特许厅发出拒绝理由通知后,申请人须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间内答复。对于在外者,以下各种情形的初始答复期限均为3个月。

通知的种类 初始答复期限
审查阶段的拒绝理由通知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
3个月*
临时拒绝通报
(依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3个月
审判阶段的拒绝理由通知
(提出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后)
3个月*

在外者的初始答复期限

⚠️ 需注意的例外(*)

根据形式审查便览04.10之2.(2)及形式审查便览04.09之主要期间一览表,在认定仅凭当地代理人即可完成文件制作的情形下,3个月将缩短为40天

该缩短仅适用于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拒绝理由通知,审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均有可能适用。对于马德里议定书申请的临时拒绝通报在任何情形下均为3个月,不因该事由而缩短。

实务上,意见书的撰写需要申请人的指示,因此通常指定为3个月。但请勿径行认定为3个月,务必确认通知书上记载的期间

3. 审查阶段的答复期限延长

审查阶段:拒绝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延长
期限届满延长
+1个月
(仅1次)

无需理由2,100日元
期限届满延长
+2个月
(仅1次)

无需理由4,200日元
* 如已在期限内提交意见书,则不可利用
两者并用(最长)
+3个月
(1个月 + 2个月)

无需理由合计6,300日元

在审查阶段,延长无需提供理由。在外者与日本国内申请人适用相同规定,马德里议定书申请的临时拒绝通报亦同。

期限届满前的延长请求

在答复期限届满前提交期间延长请求书,即可获得1个月的延长

📌 期限届满前的延长请求(在外者)
  • 延长期间:1个月
  • 请求次数:仅1次
  • 合理理由:不需要
  • 费用:2,100日元

期限届满后的延长请求(Late-filing extension)

即使错过答复期限,在审查阶段仍可申请期限届满后的延长

📌 期限届满后的延长请求(在外者)
  • 可请求期间:自答复期限届满日次日起2个月以内
  • 延长期间:自答复期限届满日次日起2个月
  • 合理理由:不需要
  • 费用:4,200日元
  • 请求次数:仅1次

不可利用期限届满后延长的情形

对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通知,以下情形不可利用期限届满后的延长。

⚠️ 不可利用的情形
  • 已在初始答复期限内提交意见书
  • 已获准1个月延长的情形下,已在延长后的答复期限内提交意见书

该规定仅涉及意见书。发明专利的情形,提交意见书或补正书均构成期限届满后延长的限制事由,但商标仅以意见书为限制事由,不包含补正书(修改文件)。因此,若在答复期限内未提交意见书而仅提交了手续补正书,仍可请求期限届满后的延长。该事项已向日本特许厅确认。

三种延长方式的比较

在日本商标实务中,期限届满前延长与期限届满后延长可以并用。因此在审查阶段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实务上,宜以4个月的答复期限(方式A)为前提进行规划,将方式C作为确实需要更多时间时的备用方案。

方式A
仅期限内延长
方式B
仅届满后延长
方式C
两者并用
初始答复期限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期限届满前延长 +1个月 +1个月
期限届满后延长 +2个月 +2个月
最长答复期限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费用合计 2,100日元 4,200日元 6,300日元
条件 期限内未提交意见书 初始期限及延长后期限内均未提交意见书

审查阶段的三种延长方式

4. 审判阶段的答复期限延长

审判阶段:拒绝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延长
期限届满延长
+1个月
(最多)

无需理由2,100日元
* 仅在外者可利用
期限届满延长
不可延长

在提出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后收到拒绝理由通知的情形,规定较审查阶段更为严格

📌 审判阶段的延长(在外者)
  • 延长期间:最多1个月
  • 合理理由:不需要
  • 费用:2,100日元
  • 期限届满后延长:不可
  • 最长答复期限:4个月(3个月 + 1个月)

由于一旦错过期限便无延长手段,审判阶段的期限管理必须比审查阶段严格得多。实际上限为4个月,此后并无通常可利用的期限延长手段。

据向日本特许厅(JPO)确认,还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在外者请求1个月延长的,原则上按请求获准1个月。第二,期间延长请求书的”请求内容”栏无需特别记载,任意注明在外者身份亦无妨。

(参考)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请求期限不可延长

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请求期限
请求期限
3个月

不可延长

在外者亦同特许厅不依职权延长

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须自驳回决定副本送达日次日起3个月以内提出。该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可延长。特许厅亦不会依职权予以延长。

不过,因不可归责于己的理由而错过期限时,设有救济规定(商标法第44条第2项)。惟其要件严格,并非可替代通常期限管理的手段。

5. 常见问题(FAQ)

Q1. 在外者的商标拒绝理由通知答复期限是多长?
审查阶段及审判阶段均为3个月。指定日本的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其临时拒绝通报同样为3个月。
Q2. 审查阶段的商标拒绝理由通知答复期限最多可延长多久?
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可延长1个月(仅1次,无需理由,2,100日元)。此外,错过期限后仍可延长2个月(4,200日元),且商标案件中两者可以并用。因此最长答复期限为6个月(3 + 1 + 2),费用合计6,300日元。仅利用期限届满前延长时,上限为4个月。
Q3. 错过答复期限会怎样?
在审查阶段,自期限次日起2个月以内提出请求,即可获得2个月的延长(无需理由,4,200日元,仅1次)。但对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通知,如已在答复期限内提交意见书则不可利用。若仅提交了补正书而未提交意见书,仍可利用。
审判阶段不可申请期限届满后的延长。
Q4. 审判阶段也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吗?
可以,但最多1个月,且仅在外者可利用(2,100日元)。无需陈述特别理由。请求1个月的,原则上照准1个月,审判长不会行使裁量予以缩短。最长答复期限为4个月。与审查阶段不同,一旦错过期限便不可延长,因此审判阶段的期限管理须格外慎重。
Q5. 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的请求期限可以延长吗?
不可以。请求期限为自驳回决定副本送达日次日起3个月,即使对在外者也不可延长。发明专利的情形,JPO对在外者依职权加算1个月,请求期限成为4个月,但商标并无此项处理。若将发明专利的规定套用于商标案件,将在无法挽回的期限上产生1个月的误差。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撰写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JPO的实务运用。虽已尽力确保信息准确,但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亦不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师或知识产权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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