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许厅(JPO)发出外观设计拒绝理由通知书(Office Action)后,申请人须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在外者(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居所的申请人)原则上享有3个月的答复期限。
该答复期限可以延长。在审查阶段,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延长;即使错过答复期限,仍可申请2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延长。但两种延长方式不可并用,因此最长答复期限为5个月。
另一方面,在审判阶段(即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最多仅可延长1个月,一旦错过期限便无延长手段。
此外还有完全不可延长的期限——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的请求期限。外观设计的该期限即使对在外者也是3个月,与发明专利的处理不同,需特别注意。
本文面向在日本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在外者,梳理答复期限及延长的现行规定。
- 初始答复期限:
审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均为3个月 - 审查阶段:
期限届满前延长:2个月,无需理由,2,100日元
期限届满后延长:2个月,无需理由,7,200日元
两种延长方式不可并用 → 最长答复期限5个月 - 审判阶段:
期限届满前延长:最多1个月,2,100日元
→ 最长答复期限4个月
期限届满后不可延长 - 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的请求期限为3个月,即使对在外者也不可延长
1. 一览表
下表汇总了在外者答复期限延长的主要规定。
| 审查阶段 | 审判阶段 | |
|---|---|---|
| 初始答复期限 | 3个月 | 3个月 |
| 期限届满前延长 | 2个月(仅1次) | 最多1个月 |
| 合理理由 | 不需要 | 无明文要件 |
| 期限届满后延长 | 可(2个月) | 不可 |
| 两种延长的并用 | 不可 | — |
| 费用(期限内) | 2,100日元 | 2,100日元 |
| 费用(届满后) | 7,200日元 | — |
| 最长答复期限 | 5个月 | 4个月 |
概览:在外者答复期限延长规定(外观设计)
2. 外观设计拒绝理由通知的答复期限
特许厅发出拒绝理由通知后,申请人须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间内答复。对于在外者,以下各种情形的初始答复期限均为3个月。
| 通知的种类 | 初始答复期限 |
|---|---|
| 审查阶段的拒绝理由通知 (国内外观设计申请) |
3个月* |
| 拒绝通报 (依海牙制度的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
3个月 |
| 审判阶段的拒绝理由通知 (提出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后) |
3个月* |
在外者的初始答复期限
根据形式审查便览,在认定仅凭当地代理人即可完成文件制作的情形下,3个月将缩短为40天(审查阶段依形式审查便览04.10之2.(2),审判阶段依形式审查便览04.09之主要期间一览表)。
该缩短仅适用于国内外观设计申请的拒绝理由通知,审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均有可能适用。对于海牙申请的拒绝通报,在任何情形下均为3个月,不因该事由而缩短。
实务上,意见书的撰写需要申请人的指示,因此通常指定为3个月。但请勿径行认定为3个月,务必确认通知书上记载的期间。
3. 审查阶段的答复期限延长
(仅1次)
(仅1次)
在审查阶段,延长无需提供理由。
期限届满前的延长请求
在答复期限届满前提交期间延长请求书,即可获得2个月的延长。
- 延长期间:2个月
- 请求次数:仅1次
- 合理理由:不需要
- 费用:2,100日元
- 最长答复期限:5个月
请注意与发明专利的差异。发明专利可通过第2次请求追加延长1个月,而外观设计仅可请求1次,2个月为上限。
期限届满后的延长请求(错过期限时的救济措施)
即使错过答复期限,在审查阶段仍可申请期限届满后的延长。
- 可请求期间:自初始答复期限届满日次日起2个月以内
- 延长期间:自初始答复期限届满日次日起2个月
- 合理理由:不需要
- 费用:7,200日元
- 请求次数:仅1次
不可利用期限届满后延长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可利用期限届满后的延长。
- 已在期限届满前获得延长。两种延长方式不可并用。
- 已在初始期限内提交意见书。
该规定仅涉及意见书。补正书(修改文件)不属于此列,因此若在初始期限内仅提交了补正书而未提交意见书,仍可利用期限届满后的延长。该事项已向日本特许厅确认。
两种延长方式的比较
由于两种延长方式不可并用,须择一使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合计均为5个月。但费用不同,方式B高出3倍以上。实务上,宜以初始3个月或通过期限内延长请求所确保的期间(方式A)为前提进行规划,将方式B作为确实需要更多时间时的备用方案。
| 方式A 仅期限内延长 |
方式B 仅期限届满后延长 |
|
|---|---|---|
| 初始答复期限 | 3个月 | 3个月 |
| 期限届满前延长 | +2个月 | — |
| 期限届满后延长 | — | +2个月 |
| 最长答复期限 | 5个月 | 5个月 |
| 费用 | 2,100日元 | 7,200日元 |
| 条件 | — | 初始期限内未提交延长请求及意见书 |
两种延长方式的最长答复期限相同
4. 审判阶段的答复期限延长
在提出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后收到拒绝理由通知的情形,规定较审查阶段更为严格。
审判便览25-04以原则上不认可延长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中拒绝理由通知及询问(审尋)的指定期间为前提,对于外观设计及商标申请,规定仅限在外者可获准最多1个月的延长。
- 延长期间:最多1个月
- 合理理由:审判便览未将其规定为要件(发明专利则需具备取得对比实验数据或翻译审判程序文件之事由)
- 费用:2,100日元
- 期限届满后延长:不可
- 最长答复期限:4个月(3个月 + 最多1个月)
延长请求务须在指定期间届满前留有充分余裕提交。一旦错过期限便无延长手段,因此审判阶段的期限管理必须比审查阶段严格得多。实际上限为4个月,此后并无救济措施。
※ 期间延长请求费用(2,100日元)的依据规定为外观设计法第67条第1项,审判便览25-04亦引用该条作为期间延长请求书的费用规定。此外,延长请求书的提交处及记载事项请依通知书的记载及特许厅的指引办理。
(参考)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程序——请求期限不可延长
→
不可延长
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须自驳回决定副本送达日次日起3个月以内提出。该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可延长。特许厅亦不会依职权予以延长。
发明专利的情形,JPO对在外者依职权自动加算1个月,请求期限成为4个月,但外观设计并无此项处理。
不过,因不可归责于己的理由而错过期限时,设有救济规定(外观设计法第46条第2项)。惟其要件严格,并非可替代通常期限管理的手段。
5. 常见问题(FAQ)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撰写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JPO的实务运用。虽已尽力确保信息准确,但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亦不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师或知识产权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