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更正”程序中的同意要求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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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保护专利权时,主要有两种“更正(訂正)”程序需要考虑。一种是作为防御手段在专利异议申立或无效审判中提出的“更正请求(訂正請求)”。另一种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注册后为修正缺陷或缩小权利要求范围而发起的“更正审判(訂正審判)” 。
在这些程序中,虽然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技术性专利要件至关重要,但同样必须密切关注程序性的“同意(承诺)”程序。
如果忽略同意程序不仅可能导致日本特许厅(JPO)驳回更正程序,还可能导致未来的法律纠纷,并面临专利被撤销或宣布无效的风险 。
💡 本文重点
- 登记的专有实施权人及质权人: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27条及相关条款的法定要求,必须事先获得其同意。
- 普通实施权人: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在特许厅的手续中不再是法定要求,但根据合同约定仍可能承担相关义务。
- 行动建议:在办理手续前,请务必同时核查**“专利登记簿”(以确认法定权利人)和“许可协议”**(以确认合同义务)。
相关条款:
- 更正审判:直接适用日本《专利法》第127条。
- 专利异议申立期间的更正请求:适用日本《专利法》第120条之五第9款;该款规定准用第127条。
- 无效审判期间的更正请求:适用日本《专利法》第134条之二第9款;该款规定准用第127条。
